黨風廉政建設信息與動態(2022年第8期)
2022年08月25日 10:33本期話題: 謹防融資性貿易和“空轉” 貿易風險
【編者按】 國資委 2017 年、 2021年先后出臺《關于進一步排查中央企業融資性貿易業務風險的通知》、《 關于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國有企業嚴禁融資性貿易和“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省紀委監委近期有關會議指出,違規開展融資性貿易和“空轉”貿易是國有企業廉潔風險多發易發環節,背后往往潛藏著權錢交易。本期圍繞國企融資性貿易和“空轉”貿易潛藏的風險這一話題,重點梳理相關典型案例,供大家學習鏡鑒。
- 什么是融資性貿易和“空轉” 貿易
根據國資委 2013 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大宗商品經營業務風險防范有關事項的緊急通知》、2017 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排查中央企業融資性貿易業務風險的通知》精神,融資性貿易是指企業以提供資金支持、賺取融資利差為目的,與同一實際控制人或互為利益相關方的上下游客戶簽訂購銷合同,并以此為掩護,以貿易為名、資金拆借為實的違規業務。在這一過程中,國有企業往往充當資金提供方或擔保方,貿易標的物即貨物往往不受國有企業控制。
“空轉” 貿易和融資性貿易類似, 指的是沒有實質交易內容的貿易交換, 即在貿易中, 實際沒有貨物交易, 只有資金流轉, 所以稱之為“空轉”貿易?! ?/p>
- 融資性貿易和“空轉” 貿易示例
如下圖是一個簡單的融資性貿易和“空轉” 貿易示意圖。 圖中, 上游供應商為 A 公司, 下游采購方為 B 公司, A 公司和 B 公司通常為關聯方,比如實際控制人一致。 A 公司和 B 公司有資金需求時, 找到國企 C 公司,由 C 公司介入交易, 與 A 公司簽訂了采購協議約定款到發貨, 與 B 公司簽訂了銷售協議約定 3 到 6 個月的賬期, 并約定由 A 公司直接發貨給 B公司( 如是“空轉” 貿易, 實際并無貨物流轉) 。 這種貿易模式實質上是國企 C 公司墊資代 B 公司向 A 公司采購, A 公司和 B 公司從國企 C 公司融到了自己所需的資金, C 公司實現了業績收入和相應的利潤( 實際為資金的利息) 。
- 融資性貿易和“空轉” 貿易的特點
( 1) 人為增加交易環節, 上下游企業以融資為目的, 以物資貿易為表象, 國有企業在沒有商業理由的情況下加入貿易鏈條, 與上下游客戶企業分別簽訂采購和銷售合同;
?。?2) 直接或變相提供資金支持, 由國有企業通過向上游企業支付貨款、 開具匯票或信用證等方式完成與上游客戶的結算, 再以授予下游企業一定時限的信用期( 即賬期) 的方式, 向下游企業提供資金持;
?。?3) 上下游企業可能原本就具有關聯關系或存在特定利益關系, 如上下游企業為母子公司、 集團中的兄弟公司, 擁有相同的實際控制人、 高管人員等, 通過融資貿易取得的資金最終回流入上下游企業所在的關聯集團或網絡中。 或者上下游企業可能已經存在貿易關系, 例如上下游企業原
本就有密切的業務往來, 互為戰略合作伙伴、 下游企業是上游企業的特約經銷商、 上游企業是下游企業主要貨物的長期供應商等, 他們通過進一步的后續安排, 將資金流入上下游企業;
?。?4) 貿易標的由對方實質控制, 即貨物控制權在整個交易過程中都未發生變更, 在各環節交易完成后, 貨物仍然被供應商、 供應商的關聯企業、 或有密切關系的企業持有并控制。
- 融資性貿易和“空轉” 貿易存在哪些風險?
( 1) 合規及法律風險2013 至 2021 年, 國家下發了一系列文件, 嚴格禁止開展融資性貿易及“空轉” “走單” 類貿易業務。 根據最高法相關判例和司法解釋, 存在借貸行為或以借貸為主的貿易合同, 會因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2) 貨權控制風險若缺乏貿易業務中的貨物控制權, 上下游企業故意不履行合同或合謀開展虛假交易, 國有企業可能無法通過處置貨物以減少損失, 從而面臨國有資產損失風險。
?。?3) 資金損失風險融資性貿易和“空轉” 貿易中, 國有企業不能對流入上下游的資金進行有效監控。 因為賬期較短, 上下游拿到資金后通常通過高風險投資快速獲利, 如投入股市、 高利貸等, 很容易出現資金鏈問題, 不能如期向國有企業支付貨款, 導致壞賬。
?。?4) 發票和稅務風險若在不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情況下向下游企業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易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虛開發票而受到處罰。
?。?5) 企業聲譽風險大中型國有企業是政府及銀行部門重點監管的對象, 若發生重大經營性風險或大額損失, 社會輿論可能產生各種負面評價, 影響國有企業的社會聲譽。
?。?6) 人員廉潔風險國有企業開展融資性貿易和“空轉” 貿易, 通過虛假業績獲取績效薪酬, 企業相關人員涉嫌貪污; 國有資金缺乏有效監控, 容易導致工作人員挪用公款及內外勾連利益輸送; 資金無法收回導致國有資產損失, 國有相關責任人涉嫌違反工作紀律、 失職瀆職等。